第三十八条

有效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应当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建立激励创新的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灵活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方式,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待遇水平,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关键创新岗位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团队和一线优秀人才,以及从事基础研究等研究开发周期较长的科技创新人才倾斜。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采用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