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指导、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社会组织培养或者合作培养各层次科学技术人才。注重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才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在财政科研经费、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科建设,促进产教融合,建设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培养与产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科学技术人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