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职称评定、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