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职称评定、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