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分类评估制度。根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水平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承担、科技人才推荐、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等方面,择优扶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