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战略腹地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建设科技强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