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健全科技管理体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科技创新体系,统筹重大科技发展布局和资源配置,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进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研究协调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