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九条有效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加速折旧。对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一定规模和强度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能耗指标等支持。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