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以鼓励科技创新为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将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创新人才引育、创新平台建设等体现创新成效的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将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视同企业利润业绩。

对国有企业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科技创新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超额利润分配、项目跟投等方式给予激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