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创新产学研用合作模式,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培育科技企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