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创新产学研用合作模式,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培育科技企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