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采取措施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技人员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基地、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开展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