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布局,制定精准高效的科学技术计划,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体系。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计划,重点支持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