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四条有效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法规实施部门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