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实施满三年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