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规定要求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未能按时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