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法规草案,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合理安排审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