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法规草案,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合理安排审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