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在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三十日前,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报送法规草案文本以及相关资料。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起草责任单位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并附法规草案文本、说明以及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