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沟通。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