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第二十四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