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协调指导,并对法规草案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在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询意见。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