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奖补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鼓励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政府投入为主、村级组织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