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