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卫生健康、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