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科学有序推进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