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鼓励村(居)民整齐堆放生产工具、农用物资、生活用品、秸秆柴草等;自觉保持农具堆放间、仓房、畜禽养殖棚圈等建(构)筑物整洁完好;清除残墙断壁、废弃物,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