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四十八条有效鼓励村(居)民整齐堆放生产工具、农用物资、生活用品、秸秆柴草等;自觉保持农具堆放间、仓房、畜禽养殖棚圈等建(构)筑物整洁完好;清除残墙断壁、废弃物,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