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在村容村貌治理方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设施、道路上擅自张贴和喷涂广告;

(二)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及其配套设施;

(三)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畜禽养殖圈舍;

(四)乱停乱放车辆、农用机械,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经营,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