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四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农村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制度,根据实际和相关规定配备专(兼)职保洁员。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保洁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