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