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组织开展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沟渠、坑塘等小微水体污水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