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组织开展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沟渠、坑塘等小微水体污水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