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村容村貌治理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保护利用乡土文化,保持乡土风情,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体现地域特色。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