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农业废弃物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在农业废弃物治理方面,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二)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的畜禽;(三)在禁烧区域或者禁烧时段露天焚烧秸秆;(四)在河道、沟渠等场所堆放秸秆;(五)在非指定地点丢弃或堆放农资包装废弃物;(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