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农业废弃物治理方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二)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的畜禽;

(三)在禁烧区域或者禁烧时段露天焚烧秸秆;

(四)在河道、沟渠等场所堆放秸秆;

(五)在非指定地点丢弃或堆放农资包装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