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农业废弃物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培育秸秆综合利用的主体,因地制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开展秸秆科学还田,引导村(居)民有序回收、堆放和利用秸秆。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