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畜禽养殖、农作物种植中所产生的废弃物总称,包括农资包装废弃物、病死畜禽、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

本条例所称农资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废弃物等。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