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循村民接受、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维护方便、绿色环保的原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督促、引导村(居)民新建农房时同步建设卫生厕所,不得新建旱厕和露天粪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村民聚居点、村级活动中心、乡村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公共厕所建设并建立管护机制。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