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并按照职责做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