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水库、沟渠、饮用水水源等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

(二)向公共场所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坏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擅自闲置、关闭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按相关技术规范处理生活污水;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