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清运;(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三)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扬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五)法律、法规有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