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规范设置农村生活垃圾投放点。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