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立健全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理为主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