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立健全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理为主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