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新建渗水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二)设立粪污、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三)堆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四)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五)新建墓地;(六)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七)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