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对当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和评估等工作。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