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划定或者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并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审核论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实施。对供水人口在一百人以上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禁止事项等内容。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