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村容村貌治理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活动。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