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应当根据水质保障工作的需要进行划定或者调整。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划定的技术规范,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