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加强饮用水安全工程维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工程规范运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给予适当补贴,确保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