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