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广安人大网以及广安日报上刊载。

在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