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两个月前,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询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