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法规草案由有权提出法规案的机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起草,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等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等组成起草小组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有关领域专家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委托机构负责委托起草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估。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