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协同立法。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